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2024-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正,保证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管理工作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面向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的各类课程考试。面向留学生(国际学生)和交流生的课程考试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试的目的与方式

第四条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结果的反馈,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在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改革考试方式方法,强化多元考核,注重过程性考核,加强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方案设计能力和批判性思维的考核,使考试能够全面反映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特点,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次数、考核方式、成绩组成比例等。

第六条  注重考核方法多元化。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目标,科学设计考试或考查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综合设计、小论文、上机、课堂展示、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等各种方式。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本科生院负责考试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为学院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相关单位应协同配合,做好考场管理、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考试巡考制度,全校集中考试期间本科生院和各学院协同配合,分别组织开展校级和院级考试巡考工作。其他考试期间由学院组织院级考试巡考工作。考试工作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巡考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总主考,成员包括本科生院、学工部、校团委等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巡考组由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任主考,院党委副书记任副主考,成员包括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巡考人员职责见《合肥工业大学大学本科生考试巡考人员职责》(附件1)。

第四章 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

第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开课学院安排系(所或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审题。对通识教育必修理论课程、公共基础理论课程、专业教育理论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同一考试时间使用同一份试卷。

第十一条  考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特殊原因需调整时间,必须经过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慕课类考试依据课程性质、考试方式不同,可以适当减少考试时间,但考试时长不得低于60分钟。

第十二条  命题基本要求: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每一道考题都要对应具体的课程目标。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所学内容的理解掌握情况,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要适当,难易搭配要合理,分量要适中,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课程考试的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20%,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

(二)闭卷考试的试题类型要多样化。应减少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基本题,增加考查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其中,主观题鼓励多采用非标准答案试题。

(三)开卷考试的试题应突出综合性和创新性,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四)口试的命题应注重对学生知识理解程度、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考查。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课程要求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基于题库随机组卷的无纸化考试除外),并做好标准答案和统一的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且不得雷同。试卷须按照学校统一格式打印,注明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性质、教学班号及考试类型(开卷、闭卷)等相关信息。各学院应对试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命题完成后,系(所或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后再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阅。

第十四条 负责命题的教师至少在开考前10天亲自将学院审查通过后的AB两套样卷送交本科生院,由本科生院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负责保管。试卷由本科生院负责统一印制,在开考前2天由命题教师本人凭借取卷凭证到本科生院领取并妥善保管,并于考试现场分发给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试卷的传递、印刷、保管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附件2)执行,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授课教师、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五章 考试、缓考及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一)已办理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未办理免听手续,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

(三)完成课程作业低于1/3的;

(四)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选课手续的。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办理缓考。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缓考必须于开考一周前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并转送授课教师。如突发状况或急性疾病,须在课程考试前向学院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原则上按照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期末考核采取考试方式的必修理论课程以及专业选修课程,学校安排一次补考,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类课程及考查类课程不安排补考。旷考和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一)参加了期末考试但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经批准缓考的;

(三)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补齐所缺环节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第六章 考试安排及监考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安排:

(一)全校集中考试的时间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一周(即考试周)。

(二)必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教学计划中注明。选修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进行。

(三)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并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学院申请,报本科生院审批。

(四)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安排,于课程结束前两周内予以落实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  补考时间安排: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的第一周至第二周,毕业当学期教学计划内理论课程补考时间与部分重修理论课程考试时间可依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科生院于考前一周内公布,各学院负责通知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学生应及时查看个人补考信息。

第二十二条  考场及监考安排:

(一)考生数少于或等于60人的考场应有2名监考人员,超过60人的应有3名监考人员。

(二)考生应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第二十三条  主考教师由开课学院确定,一门课程有多个考场时,应保证每3-5个考场有1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考试期间巡视所负责考场,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试卷出现的问题;考试结束后负责将试卷(含剩余空白试卷)清点、收回。

第二十四条  结课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补考的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各学院(单位)应把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和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工作相结合。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单位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各学院(单位)派出的监考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的教职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遵守《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附件3),诚信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及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从场外向场内发送、传递试题答案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主考教师要按照要求坚守岗位,监考人员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大学本科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附件4)要求,规范监考,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同时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成绩并完成《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测表》。

第三十一条  通识教育必修理论课程、公共基础理论课程、专业教育理论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组成评卷组,流水评卷,并实行复评。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的原则,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批阅试卷,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需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本人和系(所或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作为原始成绩单交开课学院留存,另一份随试卷装订成册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按《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测表》对各门考核课程成绩进行统计与分析,所有课程的目标实现情况评测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存放,另一份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两周内,由开课学院按照学年学期、课程、考场(专业或班级)对试卷及过程考核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无纸化考试的课程需保存完整的电子、音像材料。试卷册按以下顺序装订:学生总成绩记录表、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学生试卷(按照学号从小到大排放)。装订好的试卷册由学院统一交由档案馆保存。原始成绩单及试卷册等材料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补考试卷按正常考试试卷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课程的命题质量、阅卷评分、成绩分析、试卷归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自查,及时总结教学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课程改进和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学校定期对试卷归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等内容纳入本科人才培养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课程成绩(包括重修)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评定方式、成绩组成及占比记载。重修(包括缓考重修的)成绩需标注“重修”字样。

第三十八条  特殊情况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包括缓考补考的)采用两级制,原则上依照卷面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二)已选课但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学生,成绩一律不予记载。

第三十九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内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本科生院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

第四十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按照学校成绩复查相关文件执行,向学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成绩出现错误,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审核,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后,送本科生院进行更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考试管理细则》合工大政发〔20201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阅读 10 次数
更多:
上一篇:下一篇: